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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分析师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董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0日 04:1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证券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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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两文件规范券商研报和证券分析师

  证券分析师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董

  证券研究报告不得将无法认定真实性的市场传言作为确定性研究结论的依据

  ■本报记者 侯捷宁

  为加强券商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和证券分析师的独立性,中国证券业协会于6月19日发布了《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统称“两自律规则”),并自9月1日起施行。两自律规则的重点是防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过程中的利益冲突,维护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独立、客观和公平性。

  《行为准则》明确,证券分析师不得在公司内部或外部兼任有损其独立性与客观性的其他职务,包括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证券分析师的配偶、子女、父母担任其所研究覆盖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分析师应当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执业回避或者在证券研究报告中对上述事实进行披露。

  《执业规范》要求,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审慎使用信息,不得将无法确认来源合法合规性的信息写入证券研究报告,不得将无法认定真实性的市场传言作为确定性研究结论的依据。

  此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从组织设置、人员职责上,将证券研究报告制作发布环节与销售服务环节分开管理,以维护证券研究报告制作发布的独立性。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应当独立于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不得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干涉和影响证券研究报告的制作过程、研究观点和发布时间。

  分析人士表示,从规则内容上看,两个自律规则总结了近几年、尤其是《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发布后,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借鉴国际投行证券研究的内控准则,按照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业务流程:研究对象覆盖、信息收集和公司调研、研究报告制作、质量控制、合规审查、研究报告发布,对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每个业务流程提出了相应的规范要求。

  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 两自律规则发布后,协会将及时跟踪两自律规则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执业检查,使两自律规则相关规定得到落实并有效发挥作用。在检查中发现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违反两自律规定的,协会将根据有关规定,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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