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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发布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1日 10: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深圳特区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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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4月1日,《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正式实施。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提高举报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线索的积极性,明确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发放和申领程序,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现有的举报办法,制定《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并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正式公布。根据实施细则,举报人对奖励有异议的5日内可提出异议。

  实施细则规定,举报登记机构在登记食品安全举报时,应当提示举报人实名举报,同时提示举报人匿名举报将无法获得举报奖励,并详细记录举报人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举报时间;被举报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涉嫌违法行为的性质;涉嫌违法物品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等。

  实施细则对奖励的兑现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经审查决定给予或者不给予奖励的,办案机构应当在处罚决定生效且执行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出《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或者《不予奖励通知书》。同时规定,举报人对奖励决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或者《不予奖励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办案机构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无异议。而办案机构应当对举报人提出的异议予以复核,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举报人;认为异议成立的,提出具体的意见和理由,并按应予奖励的情况办理。

  该实施细则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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