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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5日讯 日前,辽宁保监局下发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沈河支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未严格执行经批准的交强险和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等问题,遭罚款10万元。
据悉,经查,太平洋财险沈河支公司于2011年经营期间,存在以下问题:未严格执行经批准的交强险和商业车险条款费率,调整车辆类型和吨位进行承保,少收保费3.6万元。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业务档案及财务凭证复印件、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辽宁保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有关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太平洋财险沈河支公司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苏鑫,时任太平洋财险沈河支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人,作为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辽宁保监局给予苏鑫警告并罚款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