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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度上会 新基金法修正案现三大亮点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7日 07: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商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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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的基金行业可谓是在屡次接受春雨的洗礼。继证监会出台一系列的基金行业改革意见之后,业界翘首企盼的新基金法也进入了实质性的审议阶段。根据此次的草案,除了私募基金将纳入监管范围之外,新基金法还丰富了公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并为公募基金实施股权激励提供了法律依据。

  私募基金纳入监管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该修订草案明确表示,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这意味着,私募基金和PE(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都将纳入监管体系。

  资料显示,草案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注册登记制度和合格投资者制度进行了确立。此外,在投资标的上,该草案还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除可以投资于上市证券外,还可以投资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等其他证券。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大会上表示,非公开募集基金缺乏法律规定,使得少数违法犯罪分子借私募基金之名“乱集资”,蕴含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因此此次法律修订构建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本法律框架;加强基金监管,切实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公募基金形式更灵活

  此次基金法修订在基金公司组织形式上给予了基金公司更大的空间。

  本次基金法修订草案中规定,在现行契约性基金组织形式的基础上,将增加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两种新的基金组织形式。另外,在基金的运作方式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同时,未来公募基金投资范围也有望得到扩大。草案规定,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包括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这为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和股指期货等提供了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修法首次明确基金公司可以推行股权激励机制。草案新增条款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规范基金销售等服务机构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设立专章来规定基金销售等相关服务业务。草案规定,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支付、基金份额登记、基金估值服务、基金投资顾问、基金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相关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或者备案。并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义务。

  修订草案还规定了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独立,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和基金份额。

  在昨日开始审议后,新基金法何时出台?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层面的审议通常有三次,此次上会,即为基金法修订草案的首审,常规来说接下来还有两次审议,也不排除会有多次审议的过程,因此新基金法推出的时间点难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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