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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地方政府举债不能一“禁”了之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8日 12: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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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此前有多个高层官员反复强调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近年来急剧上升并已超过十万亿元的地方债务一直是横亘在国人心中的一道隐忧。6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重申“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并删除了一审稿中拟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规定。在欧债危机持续蔓延、全球经济前景不明的大背景下,此举多被视为我国将从严规范地方债务、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信号。

  近些年地方政府债务急剧上升达10.7万亿元,带来的问题和潜在的风险已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在这种情况下,预算法修正案从严规范地方债务,明确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此次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公布的内容看,对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的“闸门”暂缓放开,显示出决策层对这一问题的谨慎态度。然而,自1995年1月施行的现行预算法已经明确规定了与这次草案规定相同的内容,法律原来管不住地方政府举债今后就能管住?

  我们认为,简单地禁止地方政府,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举债恐怕是禁不住的,这一问题还得从体制上来破解。造成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债台高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我国当前的财税体制更多地把财税收入向中央集中,而转移支付制度又不完善,这就直接影响了地方政府的财力;另一方面,地方政府需要承担大量的公共事务支出,这导致在财政体制上“头重脚轻”现象比较严重。其次,这也与地方政府自身的因素有关。一些地方政府好大喜功,不顾自身财力超前建设、重复建设现象普遍,给地方财政带来巨大压力;三公消费无法遏制,行政成本居高不下,入不敷出的状迫使地方政府举债过日。三是,各地发展不平衡,财政收入差距过大,一些富裕地方的财政富可敌国,而一些穷的地方,甚至无法维持政府部门的正常运转,加剧了地方负债。

  我们认为,要破解地方财政“举债过日”困境,除了致力发展地方经济,缩小各地经济发展的差距外,改革现有的财政收入分配体制可谓刻不容缓。事实上,当地方财政收入不足以平衡财政支出的时候,地方政府除了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压缩本级公共服务支出,以及“跑部钱进”之外,只能利用辖区内资源获取预算外收入。面对巨额的债务压力,部分地方政府不得不走上“卖地还贷”之路。因此,必须改革现有的财政收入分配体制,增加地方政府在财政收入分配体系中的比重,改变目前这种中央富、地方穷的“头重脚轻”局面。

  同时,如何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逐步消化地方债务“存量”也应在考量之列。其一,应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原则,妥善处理存量债务,落实偿债责任。其二,应进一步清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坚决禁止各级政府以各种形式违规担保承诺。其三,应把短期应对措施和长期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

  无独有偶,三亚市日前公布实施《三亚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全面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举债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行为,同时建立政府性债务预警和偿还机制,设置警戒线,并且将政府性债务情况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三亚此举,应该是一个好的样本。(杜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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