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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福建省物价局获悉,福建省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暨用电同价的最终方案已确定,将于7月1日起实施。
第一档月用电量:比听证会方案调高20千瓦时
根据方案,7月1日起,福建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将全省统一,并实行三档累进递增的阶梯电价:
第一档月用电量0千瓦时~200千瓦时,每千瓦时0.4983元;
第二档月用电量201千瓦时~400千瓦时,每千瓦时0.5483元;
第三档月用电量401千瓦时及以上,每千瓦时0.7983元。
合表用户用电价格为每千瓦时0.5330元。
与听证会方案不同的是,最终方案在听取了电价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后适当调高了第一档电价的月用电量(调高20千瓦时),进一步保障了大部分用户用电负担不增加。
同时,我省将采取提价过渡措施。省电网和18个趸售县电网“一户一表”用户第一档电价和合表用户电价将逐步过渡到位。其中省电网用户(福州市区在此列)2012年7月1日~2013年6月30日“一户一表”用户第一档电价为每千瓦时0.4763元,合表用户电价为每千瓦时0.4943元;2013年7月1日~2014年6月30日“一户一表”用户第一档电价为每千瓦时0.4983元,合表用户电价为每千瓦时0.5243元;2014年7月1日起“一户一表”用户第一档电价为每千瓦时0.4983元,合表用户电价为每千瓦时0.5330元。
居民可自愿申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方案规定,“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可自愿申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一旦申请执行,需执行满一年后方可申请退出。电网企业负责免费提供和安装智能电能表,制定全省居民智能电能表换装计划和峰谷分时电价申请的受理流程,向社会公布。
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标准为:
高峰时段(8:00~22:00)月用电量200千瓦时以下为每千瓦时0.5283元,月用电量201千瓦时~400千瓦时为每千瓦时0.5783元,月用电量401千瓦时及以上为每千瓦时0.8283元;
低谷时段月用电量200千瓦时以下为每千瓦时0.2983元,月用电量201千瓦时~400千瓦时为每千瓦时0.3483元,月用电量401千瓦时及以上为每千瓦时0.5983元。
执行提价过渡措施的,高峰时段电价在各档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3分钱,低谷时段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20元。
此外,为适当解决一户多人口问题,户籍人口在6人及以上的家庭,具备分表条件的予以分户分表,不具备分表条件的可以选择执行合表电价。具体实施细则由省电力有限公司制定,报省物价局同意后公布实施。
电费实行按月计量按月结算。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每户每月安排15千瓦时的免费电量,先征后返,委托民政部门统一发放。
□相关链接
省电网原阶梯电价
福建省电网2004年起实行阶梯电价(福州市五区执行的就是这套方案),分三档:
第一档月用电量0千瓦时~150千瓦时,每千瓦时0.4463元;
第二档月用电量151千瓦时~400千瓦时,每千瓦时0.4663元;
第三档月用电量401千瓦时及以上,每千瓦时0.56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