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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胡健涛)某软件学院毕业生小陈实习结束后,因不满工资待遇,未与实习单位某软件公司签约。为此,软件公司将他告上法庭,索赔1.8万元违约金。近日,市一中院驳回了软件公司的诉请。
2010年9月,某软件学院学生小陈与一家软件公司及软件学院签订《实习协议书》,约定软件公司接收小陈到公司实习,实习期至次年6月底,小陈承诺实习结束后与软件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否则将赔偿软件公司违约金1.8万元。该协议系格式合同,由软件公司提供。
2010年11月,软件公司将小陈派遣至另一家软件公司参与软件开发工作,直至实习期结束。期间,软件公司未派带教老师指导,也未对小陈进行培训。同月,软件公司、小陈及软件学院又签订《就业协议书》,小陈在该协议备注栏内写下上述服务期及违约金的承诺。
去年6月30日,小陈办理离职手续,确认不与软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双方交涉未果,软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小陈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软件公司的诉请。软件公司不服上诉。
一中院认为,无论是《实习协议书》还是《就业协议书》,均未对小陈的工资待遇、工作岗位等最基本的条款作出约定。实习结束时,软件公司、小陈曾就建立劳动关系问题进行磋商,小陈对软件公司提出的工资标准不满意,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致使未能签订劳动合同,最终缔约未成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故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