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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7月1日载,广东韶关市工业园区原土地管理科副主任科员何金清,自2006年至2011年间,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国有土地19780平方米,收受他人贿赂377万元。日前,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和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没收财产70万元。
在土地资源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国土部门掌握着土地使用的审批权,极易成为腐败的高发领域。像何金清那样把国有土地办到自己的亲属名下的,不说是首例,至少在媒体的公开报道中并不多见。因此,此案也就有了进一步解剖的价值。
其实,何金清作案的手法并不复杂,无非就是私刻了公章,伪造了相关文件,自己为自己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很显然,在这一过程中,何金清很熟悉土地审批的流程,以及岗位赋予的权力让他有了作案的基本条件。可问题是,何金清侵吞的并不是一般的财物,而是将近2万平方米的土地。我们知道,土地不像其他的财物一样可以隐藏,可以转移。如此多的国有土地成了私人财产,而没有被群众特别是监管者发现,除了何金清的侥幸之外,恐怕有着更多不为外人所知的“潜规则”存在。
从土地在不知不觉中改名换姓,可清晰地感觉到土地管理之乱。也就是说,国土部门并不清楚自己的管辖范围内有多少土地。正是这一管理上的大漏洞,让何金清有了作案的空间。因此也可以说,监管部门的失职为何金清的贪污创造了条件。从这个意义上,侵吞土地不会是简单的“独角戏”,监管失职者也是何金清的间接共谋。
从报道介绍的案情来看,何金清手中持有的土地证,是自己伪造的,公章是私刻的。但法院是以贪污罪量刑的。也就是说,这些伪造的证件得到了管理部门的认可。这就存在一个悖论,如果这些证件没有法律效力,那就构不成贪污;如果这些证件有法律效力,那么监管部门再次失了职。毕竟,何金清只是一名副主任科员,偌大一个机关,何金清一个人就可以“兜得转”,这本身就很不正常。材料可以是伪造的,公章可以是私刻的,但出让土地的那些转让金有没有入国库,土地证与档案是否相符,恐怕就不是伪造就能蒙混过关的。
由此可见,此案中,侵吞土地不会是一出“独角戏”,期待当地检察机关深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