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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财政部网站获悉,从今年起,财政部将在山东、天津、辽宁和贵州等4省(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奖励政策的适用范围、标准、条件等按照2010年财政部发布的《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根据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奖励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东、中、西部地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比例分别为3:7、5:5、7:3。地方财政分担的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确定地方各级财政分担比例。
财政部可以根据奖励政策实施效果和中央地方财力情况,适时调整实施奖励政策的地区范围、奖励标准、奖励比例和中央与地方分担奖励资金的比例。奖励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县域金融机构收入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