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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昨日公布《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将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规则》指出,专用校车生产企业的生产资质有效期为三年。
与之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规则》在少数细节措辞上稍作改动,比如对于专用校车产品划分的基本特征上,取消了原先对于座位数量的描述。
《规则》明确了专用校车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从国家政策、生产能力、营销与售后服务能力等各个方面提出了详尽的要求。比如,在产能上要求申请企业前三年的客车(含底盘)产销量累计不低于3000辆,或者大中型客车(含底盘)产销量累计不低于1000辆;还需具备必要的生产厂房、存储场地及适宜、整洁的生产环境;具有生产设备、主要检验仪器设备和试验验证设备,以及其他生产设施的所有权;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长期使用权(按照国家生产用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租赁场地组织生产的企业,应具有至少十年以上的租赁期限等。
同时,《规则》明确了专用校车产品的四项准入条件: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经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改装类生产企业生产的专用校车产品,应当采用已按本规则考核合格的整车生产企业提供的底盘产品。
《规则》指出,工信部将对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如果企业不能持续满足相关条件,工信部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