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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商业保理机构获准生证 天津滨海与上海浦东试点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5日 10: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商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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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来国内将有专业商业保理机构来支持外贸发展。记者昨日获悉,商务部同意在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将设立商业保理机构从事这一业务。

  昨日,商务部下发《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在上述两新区探索商业保理发展途径,更好地发挥商业保理在扩大出口、促进流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

  保理是指供应商或出口商与保理机构建立的一种合同关系,依据合同,供应商等将其货物销售或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随着国内外贸易竞争日益激烈,赊销逐渐常态化,这为供应商控制风险带来很大难度,因此保理业务应用而生。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副主席、执委会委员姜煦表示,在经济萧条的时候,保理反而能发展得更好。

  据了解,自2008年起,国内的出口双保理业务量连续4年位居全球首位,多由银行提供相应的保理服务,专门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机构却鲜见。数据显示,去年国内银行业的国际和国内保理业务量折合人民币2.24万亿元,约合3560亿美元,创历史新高。“在国外,尤其是欧美,独立的商业保理公司居多,这些保理公司比较喜欢专攻一个地区或者一个行业的保理业务。”一位保理从业人士指出,商业保理公司才有可能将保理业务做精做细,这将是国内保理支持商贸发展的趋势。

  商务部表示,开展商业保理原则上应设立独立的公司,不混业经营,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活动,禁止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催收业务,禁止从事讨债业务。

  《通知》还对准入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如商业保理公司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投资;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高管人员具有保理业务运营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等。

  商务部鼓励各类商业保理公司面向中小微型企业提供服务,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保理业务。

  姜煦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设想,如果银行能设立一些附属的保理公司,这样业务操作更专业,风险控制更有把握,授信流程更短,市场反应速度更快,给客户提供的服务质量也更高。不过,商业保理公司在试点地区如何设立尚不明朗。

  商务部指出,试点地区商务部门为商业保理行业主管部门,该部门根据上述要求制定试点实施方案,于15个工作日内书面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组织评审后正式施行。(崔启斌 张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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