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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零时起,广州市正式对中小客车试行总量调控管理,同时将严查限购令后违规突击售车或违规购车行为,对已签购车合同要进行公证,并应于7月9日前向该市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手续。
广州的这一做法不仅于法无据,而且还涉嫌与法律精神和要求相悖。根据《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该法第三十八条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而广州市 “限购令”只是政府的一纸“通告”,在法律性质上是连“法”的意义都算不上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更是相去甚远,根本无权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因此,尽管“通告”明确规定在7月1日零时前的购车合同和发票,需要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但在性质上显然是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不具有规定强制公证事项的效力,这也意味着当事人即使不履行“通告”规定的公证证明义务,也不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另一方面,从情理上来说,在政府服务民众,采取一定措施防止造假,法律一般不会禁止。但是,法律没有也不可能允许政府将这个责任无限制、无条件地附加给民众,尤其是不可能要求民众必须花一笔不菲的公证费用,才能获得让政府为自己提供服务的机会。
这就是说,在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强制公证义务的情况下,广州市“通告”将购车行为真实性的证明义务完全赋予购车民众,属于“懒政”思维。其实,处理骗取登记行为并非无以应对,如果政府部门认为购车事实存疑,应当自行启动行政调查程序,并依法惩处相应的责任人,通过严格执法以及警示和制裁效果,一样可达到目的。(法律工作者 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