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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加强险企偿付能力监管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9日 08: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经济导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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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加强偿付能力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公司建立与其业务规模、业务结构、风险特征相适应的内部偿付能力管理制度,强化资本约束,保证公司偿付能力充足。

  据悉,中国平安(601318)2011年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67%,较2010年的198%下降31个百分点,中国人寿(601628)偿付能力充足率也仅为170.12%,上市不久的新华保险(601336)在合计融资133亿元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也刚刚跨过150%的红线。

  为进一步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督促保险公司提高偿付能力管理水平,《通知》指出,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匹配管理、资本管理,及时识别、防范和化解资产风险、承保风险、资产负债匹配风险、治理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它各种风险,同时应当建立资本约束机制,在制定发展战略、经营规划、设计产品、资金运用等环节考虑偿付能力的影响。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指出保险公司在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预测未来一至两个季度将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应当及时制定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采取措施保证偿付能力充足,并在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披露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制定偿付能力达标方案,采取措施使偿付能力重新达标,并将达标方案报保监会。偿付能力不足公司在收到保监会下达的监管措施后,应当及时制定偿付能力监管措施落实方案,并在收到监管措施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送保监会。

  此外,中国保监会对未按规定建立和执行偿付能力管理制度的保险公司,未按本通知要求制定资本规划、偿付能力达标方案和偿付能力监管措施落实方案的保险公司,可以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依法追究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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