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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集团:遭到上交所公开谴责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0日 08: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证券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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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以及相关责任人在履行职责方面存在违规,昨天(9日)上交所对中恒集团(600252)及其董事长兼总经理许淑清、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刘伟湘、董事兼副总经理赵学伟等13名董事、监事或高管进行了公开谴责。

  经上交所查明,中恒集团存在多方面的违规。一是重大事项(合同)履行过程中风险提示不及时、不充分。二是未如实披露关联方和关联关系,未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三是部分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四是董事会审议重大事项未勤勉尽责。

  据介绍,在重大事项合同履行的信息披露方面,2010年11月,公司控股子公司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步长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签署产品总经销协议,将公司血栓通产品在全国范围内的总经销权授予山东步长。之后,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了诸多问题,存在解除协议的风险,同时,公司血栓通产品上半年销售额的95%以上仍由公司原有的销售队伍和网络完成。但是,在双方合作期间,公司未就合作中产生的问题和相关风险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公司在2011年半年报中披露“报告期内,该协议按计划正常执行中”,与真实情况不符。

  此外,公司与梧州怡辉物业有限公司、梧州置地楼宇有限公司、梧州置地物业有限公司和广西梧州市保恒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同受公司控股股东广西中恒实业有限公司控制,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方的确认条件,但公司未如实披露与上述四家公司的关联关系等。

  2011年3月,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赛康药物研究所签订两份新药技术引进和开发(委托)合同,并向对方支付了共计1.6亿元的新药引进、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该项交易金额超越了《公司章程》规定的5,000万元的董事会决策权限,没有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也没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此外还有其他信息披露及内部运作违规行为被上交所谴责。

  上交所表示,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等相关人员均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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