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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万倍”的笔误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0日 08: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信息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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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史无前例的15亿元天价罚单,让投资者眼前一亮,以为证监会整治内幕交易终于动了真格的:这次一出手就让违规者“倾家荡产”。而这一案例比之本栏近日重提的香港证监会今年4月份对兆丰资本的处罚决定(吊销违规者保荐人牌照,幷罚款4200万港元),有过之而无不及。

  然而,“欢欣鼓舞”的感觉还没有退去(这并不是幸灾乐祸,而是我们出于严刑峻法可能对非法利益获得者形成震慑作用的期盼),投资者就见到了新日恒力方面借助媒体的澄清:“15亿元罚款是笔误,处罚金额应该是15万元。在不应该错的地方,错了不应该错的字,确实是公司的失误。”

  上帝,这样的笔误也太不堪了吧,这样的澄清也太轻描淡写了吧。这事让笔者产生不好的联想,要是这笔误出现在证监会处罚决定的公文里,而事先当事人又不知是笔误,心理承受力差点的,是不是早已跳楼自杀了?即使承受能力好的,不是也要逼出精神病来不可?最后证监会澄清了,当事人或已“香消玉殒”,或已吓出一身病来。上市公司的运作,不受影响才怪。

  以笔者的理解,上市公司笔误所造成的影响应该比上述臆想的大得多,因为公众公司对应的投资者众多,一个公告将关系到所有投资者的利益,即使不同的投资者可能会对相同的公告产生不同的解读,但多数情况下投资者对公司股价的影响方向还是可以判断出个大概的。所以,一个上市公司的公告,非同儿戏,甚至连错别字都不能出现。新日恒力发布一个如此重要的公告,竟然可以“笔误”到这种程度,实在让人无语。

  而类似的事件有多少?笔者没做过统计,只是印象中似乎还不少,特别是每年年报和中报这些重要的定期报告,也常常出现“打补丁”现象。如果是并不重要的环节出现了“笔误”,也许还可以原谅,最多只是说责任性欠缺;但如果是重要的数据出错了,那可能就不是笔误这么简单,会不会当事者的有意为之,说不清了。

  比如有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复制了别的公司的“样板”,结果就像考试抄袭者将别人的名字也抄了上去一样,招股说明书里竟然说着说着就换成了另外一个公司的名字。这看起来很恶劣,但毕竟属于责任心的问题,虽然也需要大力声讨,但其直接危害性尚算不上“恶劣”。真正恶劣的,应该那种由于有“补丁”制度而故意钻漏洞,先发布错的,引起股价大幅波动之后,再“补丁”,从中渔利而看起来又“天衣无缝”的。

  这种事有没有?笔者认为肯定有,只不过取证难度大,我们又没有“举证责任倒置”这种原则,因而只要不是太过分,“主观故意”云云,就很难有确凿的证据。因而错了也就错了,补丁一打,基本万事大吉。这样一来,违规成本的低廉,也就是必然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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