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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出台《关于印发<关于加快简易住宅楼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北京为加快推进简易住宅楼改造出台的一个重要文件,已于6月20日印发执行。
《意见》明确了实施主体。按照现行法规,已纳入征收范围、旧城人口疏解范围和危改区域内简易住宅楼,改造工作应当由原实施主体实施,《意见》对此进行了重申。对其余的简易住宅楼,《意见》规定,由属地区人民政府与产权单位协商确定有相应开发资质的市、区属国有企业作为实施主体。
《意见》明晰了改造路径。《意见》规定,简易住宅楼原则上采用原址重建的方式改造。但有些受到了规划条件限制而不能原址重建,比如天坛周边的65栋简易住宅楼,根据文物保护要求,拆除后将变为绿地。鉴于简易住宅楼产权性质、所处地域条件各不相同,简易住宅楼改造要坚持根据每栋楼的特点制定相应改造政策。具体政策由属地区制定,报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办公室核准。
《意见》保障了居民权益,兼顾了住房保障。《意见》规定,采用原址重建的方式改造的简易住宅楼,考虑资金平衡的因素,重建后可以适当增建一部分房屋。简易住宅楼改造前,应当做好居民安置工作。改造工程应当严格按照新建小区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设计方案应当由实施主体征求居民意见后确定。不满足建筑间距和建筑日照要求的,不得作为居住用房使用。《意见》还规定,为平衡资金而增建的房屋,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并公开配租配售。
《意见》提升了改造速度。《意见》规定,简易住宅楼改造涉及的立项、土地使用、规划、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参照绿通建设项目标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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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住宅楼:是指上世纪50年代后期至70年代中期建设的一批低标准住宅楼,多为2至3层砖混结构,其设计使用寿命一般为20年,没有专用厨房和卫生间。大多采用外廊式结构设计,墙体采用空斗墙(立砖空心砌法)或大型炉渣砌块;楼板承载能力低,部分屋面板为钢筋混凝土薄板;房屋未进行抗震设防。 (记者李文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