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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1日讯(记者 李方) 摄影家薛华克起诉油画家燕娅娅以及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一事广受业界关注。记者从北京朝阳法院获悉,涉案的7幅油画中有5幅油画构成侵权,而拍卖公司则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
薛华克状告燕娅娅侵权
薛华克诉称,2005年与燕娅娅相识后,燕娅娅曾以欣赏为由向其索要作品,其遂将一些摄影作品的洗印件、书籍赠与燕娅娅。但燕娅娅擅自将其摄影作品演绎为油画并进行展览、出版或拍卖,故侵犯了其改编权。
薛华克要求燕娅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每幅油画赔偿其经济损失1.5万元,并要求对外拍卖燕娅娅油画的两家拍卖公司收回已拍卖成交的侵权作品并予以销毁。
对此,燕娅娅表示,薛华克指控其侵权的七幅油画系独立创作完成,不构成侵权,油画与薛华克的作品存在相似是因为双方系针对相同人物进行创作的原因,不同意薛华克的诉讼请求。
5幅油画和摄影作品高度相似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薛华克和燕娅娅均前往帕米尔高原进行创作,二人在当地相遇。薛华克主张当时其先行拍摄照片后,燕娅娅向其索要照片并据此绘制成油画,燕娅娅则称薛华克是由其带到创作现场,在人物摆好姿势后,其进行绘画的同时,薛华克进行了拍照,但双方就此均未提供相应证据。
经比对,燕娅娅的油画《卓玛与阿妈》、《阿妈与达娃》、《依扎提》、《古丽乞热》以及《塔合曼的小古丽》分别与薛华克相应的摄影作品存在高度相似,且薛华克的摄影作品在先发表或对外展览。但油画《看着我的眼睛》、《左拉》与薛华克的摄影作品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燕娅娅就上述油画还提交了附有画中人物证言的草图。
对于拍卖公司,因侵权油画的委托拍卖人系燕娅娅的丈夫,且其保证对拍卖标的拥有处分权、拍卖标的不会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拍卖公司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法官:该案具有导向作用
法院认为,对于高度相似的五福油画作品,燕娅娅并未就其系自行独立创作提供充分证据,而因油画与摄影的创作过程、手段完全不同,二者即便在表现相同对象时,也很难达到涉案油画与摄影作品在人物形象乃至细微的特征、表情、姿势等方面如此高度的相似。
并且,薛华克的摄影作品在先发表或展出,燕娅娅有机会接触到相应摄影作品。故可以认定燕娅娅在绘制上述油画时参照了薛华克的摄影作品,构成了对薛华克摄影作品的改编。
法院指出,该问题既涉及作品受保护的对象、改编权的内涵、不同类型作品的侵权判定等著作权法理论及实践问题,也是绘画界和摄影界共同关注的影响从业者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
因此,本案的判决结合了法学界、美术界、摄影界各方的观点,受到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案件的处理结果对于绘画从业者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