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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淄川一商店因保留代金券最终解释权被罚款1000元。
今年4月10日淄川工商分局市场合同科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淄川松龄路上一家水饺店在印发的“水饺代金券”中,有“本店保留本卡最终解释权”一条,这条规定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合同的权利,属于“霸王条款”。工商人员随即对其展开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2年3月中旬开始发放“水饺代金券”500余份,代金券被面印有“本店保留本卡最终解释权”一条,对此当事人也不能做出合法解释。此外,当事人在经营期间内,未建立专门会计账簿,也提供不出经营收支单据,对其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已停止其合同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且其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具备从轻处罚情节。
近日,淄川工商分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1号《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规定,对水饺店负责人做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