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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7月11日讯 宁波富邦晚间公告称,公司日前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决定给予公司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因公司未及时披露涉及的借贷合同诉讼,且在2010年年报和去年半年报中也未披露。在处罚书中,证监会还给予宁波富邦董事长郑锦浩、总经理宋汉心、董事华声康、董事陈炜、财务负责人岳培青及副总经理及董秘徐跃进以警告,并对郑锦浩处于10万元罚款,对华声康、宋汉心分别处于5万元罚款,对岳培青、徐跃进分别罚款3万元。
证监会称,宁波富邦于2011年2月3日即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借贷合同纠纷民事传票,该案原告为上海文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富邦为被告之一,但其并未及时披露,该诉讼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低于39.2%,属于重大诉讼事项。
证监会还称,宁波富邦在3月29日披露的2010年年报和2011年8月23日披露的2011年半年报也未披露上述重大诉讼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