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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债监管“严”字当头已成定局。
近日,全国人大公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新审议稿特别就有关地方债管理事宜的修订进行了说明,彰显对其潜在风险的高度重视。其中,“地方预算不列赤字”“地方政府不得发债”的规定赫然在列。
从允许举债到不得举债 地方债风险可见一斑
据本报记者了解,此前预算法草案第一稿中曾提出允许地方限额举债的概念,即规定国务院确定的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限额,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政府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作为赤字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次说明表示,近些年地方政府债务急剧上升达十万多亿元,带来的问题和潜在的风险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因此还是应当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能举债;发行地方债应该按照现行预算法的规定从严掌握,只有法律或国务院规定才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代地方政府发行债券。
据此,二次审议稿删去了第一稿中相关规定,恢复现行预算法“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规定。
另外,新审议稿中还加入了对地方债监管的内容,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对中央政府债务的统一管理,并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管理。
同时,中央政府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但是借债应当控制适当的规模,保持合理的结构。
从遮遮掩掩到公开透明 连年财政超收或将不再
值得一提的是,预算法新审议稿还加强了对预算超收、预算调整等方面的监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其他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都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而针对连年财政超收,此次则新增规定,特别强调各级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在预算调整方面,四类情况可经人大批准进行预算调整,除了此前已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出现赤字或者举借债务数额增加、需要增加预算总支出的等三类情况外,新审议稿特别要求,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等重点支出的,也需报经人大审批。(郭一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