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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调解一起人伤案件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2日 09: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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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湖人保财险

  成功调解一起人伤案件

  本报讯 近日,浙江平湖人保财险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成功减少不合理赔款25776元。

  2011年10月14日6时20分,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福臻至嘉善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福臻至嘉善线2KM+10M许家桥站牌北侧路段时,追尾撞上同方向已经停车的平湖某运输公司所有的浙FB8603大型普通客车,造成车辆损坏、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刻被送往医院治疗,该事故后经交通大队认定,李某负主责,运输公司负次责。2012年6月11日,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认定李某因本次车祸构成两个十级伤残。随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平湖人保财险赔偿因本起交通事故遭受的各项损失70750.84元。

  该公司收到诉状及证据副本后,经认真审核,发现李某系农村户籍,但为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提供了女婿的房产证及居委会证明,以及用人单位证明和出险前一年银行打印的工资清单。

  为弄清事实真相,该公司法律岗人员及时与公司业务员联系,说明案件情况,并经认真审核,发现本案的四大疑点:1.李某已满68周岁,配偶健在,因此,分开居住不符合实际;2.李某女婿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只有72.75平方米,李某女儿已生育,因此,从套内面积看,李某根本没地方居住,而且与女儿、女婿共同居住,与本地风俗习惯不符;3.事故发生在农村城乡公交站点,结合事故时间及李某行驶方向,可以推断本起交通事故是李某从农村出发到平湖上班途中发生的;4.从精神鉴定报告看,有李某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供的证明,因此,可以说明李某仍居住在农村。后在承办法官多次沟通下,李某最终同意按农村居民标准调解,本案的成功处理,对该公司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有借鉴意义。(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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