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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纠纷中“承揽”和“雇佣”责任大不同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2日 09:4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农民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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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邹某请淦某到自家饭店做木工装修,双方约定淦某自带工具包工包料,工程完工后邹某支付30000元。后淦某为赶工作进度,雇请了王某,并为王某开出每天110元的工资。在工作中,王某左手手指被电锯锯伤,在协调赔偿事宜未果后,王某遂将淦某和邹某起诉至江西省永修县法院,要求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淦某辩称,自己和王某一样,都是为邹某打工的,所以王某的损失应该由邹某赔偿。邹某则认为自己并未雇请王某,王某是淦某私自雇佣的,因此王某受伤和自己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实际上存在着两个法律关系,即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区分出两个法律关系是判断王某的损失究竟由谁承担的关键。

  所谓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独立完成工作,也可以将部分工作交付给第三人完成。在承揽合同中发生的风险,除非是定作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否则皆由承揽人承担责任。

  所谓雇佣关系,是指雇佣人在一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由雇主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中,雇员不能将应负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除非得到雇主同意。雇员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如雇员受到伤害,致他人损害等所造成的损失,由雇主承担责任。

  本案中,王某和淦某二人虽然都是在为邹某做木工活,但很明显邹某和淦某之间是承揽法律关系,而王某和淦某是雇佣关系。由于被告邹某在本案中无任何过失,因此,王某的损失应由他的雇主淦某承担。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淦某支付原告王某因伤致残各项费用15508.4元,驳回原告王某对被告邹某的诉讼请求。

  郇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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