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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中连遭变故,便怀疑邻居在自己前面翻建房屋破坏了自家的“风水”,以此阻挠邻居修建,并发生争执,两家多年的老邻居如今成了死对头,形同陌路并对簿公堂。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建房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案。
原告夏某与被告蒋某均系房山区窦店镇某村的村民,两家前后相邻而居。2011年7月,位于前院的蒋某准备翻建加盖自家的房屋,就在蒋某动工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先是夏某的大儿子与儿媳妇闹离婚,后是二儿子在一次作业中失去了一节手指。面对家庭变故,夏某便怀疑是蒋某加盖的房屋高过了自己房屋,且蒋某翻建房屋的后窗户和下水道正对着自己家的大门,破坏了自己的风水,便携带老伴到蒋某的建房工地上阻止其继续建房。原、被告先是口角相冲,后发生肢体摩擦,夏某被打伤。
经当地派出所出面调解,蒋某承诺将正对夏某家的窗户封堵,将下水道改道并赔偿夏某1000元。达成协议后,蒋某赔偿了1000元,将自家后窗户封堵,但未改造下水道,后蒋某又将封堵的窗户拆除。夏某气不过,一纸诉状将蒋某诉至法院,要求蒋某封堵窗户、改造下水道。
法院经审理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些民俗习惯已经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甚至具有了很大的消极意义。民俗习惯是否具有法律渊源的地位,应当由法律作出规定,即使是可以依照或参照使用的民俗习惯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要求被告封堵窗户和下水道所依据的民俗习惯具有“习惯法”的作用,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窗户和下水道对原告的生活造成了实际的妨害。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贾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