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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首修严格规范劳务派遣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2日 09:4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农民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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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李海涛

  劳务派遣,本来是一种辅助性、替代性的临时用工模式,现在却被一些用工单位大量并长期使用。为了维护被派遣者的合法权益,6月26日至6月29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对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应保证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等做出了规定。

  记者了解到,现行劳动合同法是2007年通过的。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法规范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中遇到的一个重大问题。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出现了劳务派遣单位数量大幅增加、劳务派遣用工规模迅速扩大的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信春鹰在审议中说:“劳动合同法制定的时候,劳务派遣并不是一个主要问题,当时全国的派遣工主要涉及对外劳务派遣和外资外企在中国的招工。可是几年下来,劳务派遣规模越来越大,如果再不及时、明确地在法律上加以规范,劳务派遣很可能会发展成用工主渠道,瓦解我们的劳动法律制度。”

  当前,在劳务派遣工中,农民工占了很大比例,而大量使用派遣工的不仅有外资企业、民营企业,还包括国有企业,甚至蔓延到了个别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包括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有的用工单位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问题比较突出等。”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在会上指出,“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滥用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常规的用工方式和劳动合同制度造成较大冲击。”

  为此,草案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三性”岗位上实施,并对其含义作出进一步界定: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

  草案还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并对取得许可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包括将注册资本要求由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提高到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

  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多数企业对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逐步做到了同工同酬,但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不同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为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草案增加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同时增加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

  “鉴于劳动者收入包含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以及其他福利,建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的同时,还应享受相同的福利待遇。”一些与会人员在审议时认为,还要进一步加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学习、培训、晋升、奖励、民主政治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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