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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建业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针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监管和信息披露主要集中在使用环节,而对于募投项目建成投产后的经营状况基本处于信息真空状态。虽然募投项目经营成绩的好与坏受许多因素影响,但它仍然是投资者检视上市公司募资运用效果、判断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重要依据。
以一家中小板公司为例,该公司2007年实现IPO(首发上市),募投项目于2009年年末投资完毕。在此期间,该公司仅在每年的年报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内容包括募投项目当期所产生的收益情况。而在投资完成后的2010年,由于在报告期内使用结余募资补充流动资金,公司也仍然在年报中披露了募投项目当期所产生的收益情况。但到了2011年,该公司的年报便再也没有继续披露募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投资者进而也就无法再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了解公司募投项目的经营状况了。
事实上,这种情况十分普遍,不仅仅是IPO,增发再融资也存在类似问题。特别是如果上市公司募投项目不是由某个特定的项目公司实施时,投资者想从上市公司披露的报表中探寻募投项目的经营数据都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由于不少募投项目在募资前都曾做出过或长或短的盈利预测或分析,那么当时根据这种预测和分析参与增发或看好募投项目盈利而在二级市场买入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显然对募投项目的经营状况有知情权,但目前对募投项目经营状况的针对性、持续性披露明显存在不足。
这种针对性和持续性的不足源于主要监管思路的局限。目前,对上市公司融资行为实施规范的行政法规十分庞杂,主要包括沪深交易所颁布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等。
上述相关行政法规对上市公司融资行为从操作程序到信息披露都做了详细规范,但主要的着力点在于对募资使用方式及其过程的规范,也就是所谓的“重于形式而浮于内容”,弱化了募资使用完毕后对募投项目经营状况的信披要求。
例如,《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显然只把监管重点放在募资本身的使用上;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于信息披露的要求截止于新股发行完成,对后期募投项目的经营状况也没有做规定。
可见,监管层的监管重心在整个上市公司募投过程的前端,而不是募投项目后续的经营。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法规都忽视了募投项目的持续性监督。《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就要求保荐机构应“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上市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实现该项资产的盈利预测以及募集资产后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
由此可见,监管层并非没有注意到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投项目经营的重要性,但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知情权,却并没有做出相应的安排。在保持前端监管的同时,增强对募投项目持续性披露的要求,对于投资者和监管层来说都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