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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制改注册制:基金研发产品顺应市场?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3日 06: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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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隋文靖

  上月26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改草案),于本月11日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据查阅,《修订草案》全文包括十五章一百七十二条,在现行的基金法基础上进一步作出修改和完善。主要拟修订的内容包括,适当放宽了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管制;开放契约型、理事会型的组织形式,非公开募集基金还可以采用无限责任型的组织形式;将非公开募集的基金、基金服务机构,以及基金行业协会的管理工作纳入监管范围等。

  其中,对新基金募集申请由以往的“核准制”拟修改为“注册制”,引起市场广泛的关注。基金公司及市场分析人士均对此项修订内容持肯定态度,他们认为,此项拟修订内容简化了以往申新较为繁复的过程,也有利于基金公司灵活地应对市场,为有实力的公司提供了机会。此项内容的修改也意味着基金产品的行政审批权进一步放开。

  新基金“核准制”改“注册制”

  在本次基金法的《修订草案》中,将基金募集申请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的修订条款十分引人瞩目,这意味着基金产品的行政审批权进一步放开。

  具体看来,《修订草案》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所称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二百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同时,《修订草案》修改了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为其投资货币市场、股指期货等提供依据。另外,为更好保护基金投资者权益,拟新增基金组织形式,引入理事会型、无限责任型基金。

  行政审批权进一步放开

  深圳某基金公司人士对《证券日报》基金周刊表示,新基金申请改革的呼声已经很久了,以往实行的核准制,基金公司递交新品申请需要经过很多个部门,审核机构也需要根据市场控制新基金发行的节奏,因此,新基金申新道路比较繁琐,历经的时间也较长。而此次拟修订为注册制,基金公司申新的手续与之前相比简化很多,换句话说,新基金申请的行政审批权进一步放开。

  华西证券金融产品评价中心负责人刘明军也认为,基金申新注册制也可称为备案制,只要把符合监管标准的相关材料上报,就可以自主选择时点进行发行。此外,注册制实施后,原则上讲,基金公司在新品发行上也没有了以往对类型和同时上报数量等的限制,即基金申报更加市场化。

  德圣基金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师江赛春也对《证券日报》基金周刊表示,申新改为注册制,使基金公司可以灵活地应对市场,根据市场需求研发基金产品。尤其对一些有实力的基金公司来讲,为他们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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