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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房时附赠的燃气热水器本身就是政府明令淘汰产品,待买受方马女士将该房出租给吴小姐使用期间,吴小姐竟因洗澡煤气中毒不幸身亡。吴小姐家人起诉至杨浦法院要求房主马女士承担责任,但马女士认为应由二手房卖家等主体承担责任。记者今天从上海杨浦法院获悉,该院已对此案作出判决,马女士应当赔偿吴小姐家人各项损失共计54.7万余元。
2005年,马女士从案外人邢先生处购买了位于上海市大连西路的一处二手房。在房屋交接时,卖家邢先生未将附属于该房屋的非强排风式热水器拆走,并表示该热水器送给马女士使用。
2010年8月,马女士将该处房屋出租给到上海工作的吴小姐使用。同年10月,吴小姐在租住房屋内洗澡,因燃气热水器废气泄漏不幸中毒身亡。经公安机关、燃气公司现场勘验,该房屋内的燃气热水器存在安全隐患,系政府明令禁止的淘汰产品。
这对吴小姐的家人来说无疑是天大的噩耗。原来,吴小姐父母在农村生活,她在家排行第二,家中有一个哥哥,还有一个弟弟未成年。她母亲早年在生育她时落下残疾,常年卧床,并于2002年去世。父亲吴先生曾经患有严重的肾炎,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她靠亲友的资助才完成了学制五年的建筑设计专业本科学习,事发时是家里主要的经济支柱。
吴小姐父亲和未成年弟弟将马女士诉至上海杨浦区法院,要求她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抚养费(吴小姐父亲、弟弟二人)、丧葬费、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7.5万余元。
马女士到庭后辩称该房屋系二手房,是她从案外人邢先生处购得,肇事设备原来就安装在所购房屋内。故该设备的生产厂家、燃气公司、中介公司均负有责任。要求追加促成二手房交易的经纪公司、燃气公司、热水器生产公司、邢先生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另外,因吴小姐在使用燃气具时,未尽到审慎义务、使用不当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上海杨浦法院审理后认为,出租自有房产,应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出事房屋原所有权人邢先生将该房出售给马女士,而马女士接受,应视为对该房屋所涉权利、义务的接受,其中包括该房屋附属的燃气热水器。马女士又将该房产出租,应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现因设备存在安全隐患造成承租人吴小姐死亡,马女士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至于她提出的设备生产厂家、燃气公司、租赁中介公司负有责任,因与吴小姐的死亡无直接关系,如马女士认为上述单位与本起事故存在其它法律关系的,可另觅途径解决。死者吴小姐生前租赁、居住该房屋,根据其高学历身份,她对房屋内的设备状况应当是明知的,但疏于管理,且在使用燃气设备时疏忽大意,造成事故发生,亦负有一定的责任。结合上述案情,对该起事故,马女士应负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吴小姐应负次要责任。原告吴先生要求按照农村居民标准主张抚养费,并无不当,在考虑吴先生还有一名成年子女(即吴小姐之兄)的因素后按照法律规定计算抚养费数额。至于吴小姐未成年的弟弟,与吴小姐之间虽为姐弟关系,但不存有法定的抚养关系,故有关吴小姐弟弟抚养费一节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