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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言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取消允许基金经理炒股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第十九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这条规定意味着,基金经理可以炒股,他的配偶、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炒股,只要申报就行。针对这条规定,记者采访了多位业内人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这条规定应当废止。理由是,在法理上,这条规定与证券法规定的禁止证券从业人员炒股相冲突,而且只是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基金管理人不是圣人,属于“自己人”。实践中,基金经理频搞“老鼠仓”有时并非亲力亲为,而是借别人身份证别人账户或指使朋友去操作,现在修订草案为他们提供了方便条件。
证券专家张远忠律师接受采访时称,在目前基金公司内控不健全的情况下,允许基金经理炒股弊大于利,因为它难以遏制基金经理搞“老鼠仓”牟取自己私利的冲动。
事实上,从2008年的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基金经理唐建、南方基金(微博)公司李黎敏,到后来被证监会突击检查抓现行的韩刚、涂强等人,基金经理搞“老鼠仓”绝非个案。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基金公司负责人称,搞“老鼠仓”的基金经理绝不只是被抓到的那么几个,而是相当多。抓得少、罚得轻、内控不健全是重要原因。
记者还随机采访了几位基金持有人,他们也认为放开基金经理炒股不妥——不让炒股都敢搞“老鼠仓”,放开炒股岂不更为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