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经济台 > 资讯 >

"CPPC"假冒"OPPO"手机 商场、商户被判共同赔偿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6日 15: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6日讯(记者 佟明彪 通讯员 梁代杰)“OPPO”手机是近年来较为受欢迎的国产手机品牌之一。最近,因发现市场上存在销售仿冒“OPPO”手机的现象,该品牌所有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珀公司”)将涉嫌侵害商标权的王女士和王女士商铺所在的商场共同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损失。近日,北京市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原告欧珀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商场不服判决,已经提出上诉。目前,此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到,2012年5月8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同欧珀公司代理人来到王女士的商铺话费380元购买手机一部,并取得“销售单据”。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了(2012)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5092号公证书,对上述保全证据公证行为予以确认。经公证购买的涉案手机,在产品外包装、手机机身所使用了“CPPC”标识,此手机无生产厂家等信息。

  欧珀公司称王女士的行为侵犯了欧珀公司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某商场作为市场的经营管理方,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王女士销售仿冒欧珀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没有尽到作为市场管理者应承担的监管责任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故欧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

  被告某商场辩称,商户并没有出售涉案物品,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女士辩称,东西不是自己卖的,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涉案商品非其摊位销售,因此认定是其销售。“CPPC”标识与“OPPO”注册商标近似,因此涉案手机是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作为市场经营单位,某商场虽与王女士签订有租赁合同及规范经营责任书,但上述文件中没有明确写明承租方要遵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某商场亦不能证明其对商户销售商品的来源和商标品牌进行严格管理,应当认定市场经营单位的行为属于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应当与商户共同承担侵害商标权的民事责任,故欧珀公司要求某商场与王女士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某商场与王女士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共同赔偿原告欧珀公司经济损失18200元。

  该商场不服判决,已经提出上诉。目前,此案正在二审审理中,中国经济网将继续关注事件发展。

热词:

  • oppo
  • cppc
  • 商场
  • 赔偿原告
  • 赔偿损失
  • 手机机身
  • 王女士
  • 诉讼请求
  • 判决
  • 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