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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统筹的资金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按照 因素法通过转移支付分配到各地区,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可以安排用于上述农田水利设施的日 常维护支出,但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
“我们这里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十分薄弱,要改变这样的现状,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尽管国家出台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政策,但土地出让收益总数有限,很难满足大规模农田水利建设的需求。”这是记者在中西部多地采访时经常听到的声音。
根据去年中央一号文件的精神,2011年7月,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印发了《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地从2011年7月1日起,按规定口径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然而,从实际情况看,这一政策却不得不面对“土地出让收益分布和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需求存在结构性矛盾”的尴尬。
具体而言,2011年东部地区“招拍挂”和协议出让土地实现的土地出让收益3524亿元,占全国的68%。而我国耕地主要分布在中西部地区,而且中西部地区中低产田面积较大,农田水利设施亟待完善,更需要进一步加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投入。
为有效化解这一矛盾,财政部、水利部近日联合印发通知,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中央财政按照20%比例,统筹各地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中央财政统筹的资金将如何分配呢?水利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按照因素法通过转移支付分配到各地区,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具体的分配因素和权重为:耕地面积(权重35%)、粮食产量(权重40%)、绩效因素(权重10%)和地区倾斜(权重15%)。耕地面积指标反映各地区的农田水利建设需求,我国80.8%的耕地分布在中西部地区,该指标体现了对中西部地区的倾斜;粮食产量指标反映各地区粮食生产贡献程度,体现了对粮食主产区的倾斜;绩效因素指标反映各地区上一年度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情况,体现了对各地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激励;地区倾斜因素则主要体现对老少边穷地区的支持。
水利部有关负责人指出,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可以安排用于上述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支出,但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为加强对这部分资金的管理,将对其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纳入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范围,在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中予以单列反映。省级财政部门、水利(水务)部门加强对本地区市县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计提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