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经济台 > 资讯 >

闲置应退回,转租要重罚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7日 08: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本报讯(记者 姚华)住建部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于7月15日开始施行。其中规定,本地及外来人员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租房的应当退回,违法违规转租公租房者,不但会被强制收回房屋,更需要缴纳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高于3万元的罚款。

  违反合同须退回公租房

  据了解,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此外,公租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租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办法还明确,一旦承租人因违反合同和相关规则,须退回公租房的,还将被要求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市保障房信息已联网

  从市国土房管部门获悉,本市在现行“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基础上,日前进一步整合升级为“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升级后的新系统将涵盖全市保障性住房项目房源和保障对象。

  据了解,本市按照“三种住房”“三种补贴”框架,通过链接土地、房产“一张图”,建立居民住房、收入信息“两个数据库”,监控保障房、保障对象、管理部门“三条线”,搭建起“地、房、人”的统一数据平台。升级后的新系统将新增或强化申请家庭的申请审核管理、监管核查、保障房项目建设和使用管理等功能,涵盖全市保障性住房项目房源和保障对象,直观、实时反映申请公示、审核发证、补贴发放、房源使用、租金扣缴等情况,实现所有住房保障业务全部进网管理,进一步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市国土房管部门还加强限价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配售监管,及时公布公租房和限价房房源信息和登记、开盘时间,实时掌握房源销售、配租进度。加强保障性住房小区房屋安全使用及环境治理,对已入住的小区存在的擅自更改房屋用途、非法拆改住宅楼房结构等影响房屋使用安全、影响居住环境的行为,早发现,早治理。

热词:

  • 租房
  • 转租
  • 房房源
  • 住房保障
  • 承租人
  • 违法所得
  • 市国土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保障对象
  • 住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