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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将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9日 11: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昌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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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黄甜 记者 黄欢) 从8月1日起,我省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将告别“逐笔核销”,改为对企业物流、资金流实施非现场总量核查。昨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提醒说,涉及出口退税业务的企业应在改革前尽快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核销手续,以便企业退税。

  8月1日起,我省将按照国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全面改革现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此次改革大范围清理、废止了120多个法规,建立了以1个指引和1个实施细则为主体的新的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更便于企业、银行掌握。同时,合并业务系统,由1个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替代以前出口收汇核报等9个系统。

  据介绍,改革后,外汇局将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出口日期距8月1日超过210天,或远期收汇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在7月1日之前(含)的,企业应不迟于7月31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对截至2012年7月31日已核销的出口业务,外汇局将于2012年8月31日前将出口收汇已核销信息传送税务部门。

  此外,在核销单处理方面,对于企业已领取而尚未使用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外汇局将在电子口岸后台设置“禁用”标识,纸质核销单由企业自行销毁。

  改革后,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及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显著特点,对企业设置相应的特殊标识。新政策对特殊标识的类型包括辅导期企业、特殊监管区域企业、特种商品经营企业、来料加工企业、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大型运输工具维修企业等九种。

  由于从事特殊业务的企业,资金流与货物流存在不匹配程度较高,如进入总量核查必然出现异常,从而增加企业及外汇局负担。因此,从事特殊业务的进出口企业,需充分认识设置特殊标识的重要性,于8月1日前,凭证明材料至外汇局认证,按照外汇局标准进行特殊标识的设置。

  本次改革取消了银行许多操作环节,简化了业务流程,降低了经营成本。为了体现对大多数合规企业的便利化,对A类企业办理业务,有的不再列举具体审核单证,有的则给予金融机构审查单证的自主选择权利。同时,为确保真实性这一基本原则得到有效坚持,外汇管理局将充分利用监测系统相关监管数据信息,加强了对银行业务的监测管理。

  目前,江西省共有8000家具有外贸资质的企业,其中从事进出口业务企业近3000家。实现“一一对应、逐笔核销”的管理方式向总量核查转变,有利于节约外汇管理资源,降低外贸企业成本,满足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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