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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昨日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获悉,该局近日发出《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2年第2号),对广州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部分调整:写字楼(办公用房)的预征率由2%调整为3%;其他住宅类的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别墅4%和商业营业房、车位4%维持不变。
市地税局介绍,此次调整是根据2010年4月《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文件,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控作用。
市地税局明确,对符合市政府“经济适用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市地税局称,此次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时间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税款所属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