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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本报记者张建平)据《法制日报》报道,今年4月,一些哈尔滨市民乘坐春秋航空公司飞机时出现长达8个多小时延误,航空公司为安抚情绪不满乘客,给予每人200元补偿。但部分获赔乘客被春秋航空列入“黑名单”,无法购买春秋航空的机票。
■邓海建:“黑名单”本无罪,这是市场信用成熟的标志之一。自古以来,市场交易都讲究和气生财,动不动就“拉黑”,也许暂时能吓唬得了人,但随着全球资源配置的深入,“独家买卖”越来越少,小心眼的“黑名单”就真不怕消费者也会秋后算账吗?
■张贵峰:航空公司的这种做法,不仅“涉嫌违法侵权”,而且从“黑名单”自身角度打量,也显得十分悖谬,在一定程度颠覆了“黑名单”制度原有的本意和初衷。
■舒锐:乘客在遭遇延误后采取了一些维权行为,但自始至终并没有做出任何过激的、触犯法律的行为,竟被航空公司列入不予提供服务的“黑名单”。这种做法并非个案,不少航空公司都曾建立过“黑名单”,用以约束和限制他们眼中的“问题旅客”。但是,此种“惯例”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吗?
■庄滨滨:对于航空公司的“黑名单”,相关部门应该及时取缔,敦促责任主体做出道歉,着眼于提高服务质量。此外,也应该增强各航空公司的法律意识,避免出现此类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