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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铺面转让费无凭据 协议无效要退还不支持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4日 04:4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宁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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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由于转让铺面承租权利协议无效,而要求转让人退还转让费的李某,因为无证据证明其缴纳了转让费而未获法院支持。

  据了解,杨某与康某系合作经营关系,2010年6月前杨某向某物业公司承租了位于南宁市朝阳路某商场的铺面,2010年6月之后该铺面由康某实际使用,两人约定在未经杨某同意的情况下,康某不得将铺面进行转让。但是,就在2010年6月,康某在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代杨某与李某签订了转让协议一份,约定:杨某同意将位于南宁市朝阳路某商场的铺面转让给李某经营,李某一次性付给杨某转让费3万元、经营场地保证金3000元、押金3500元,从2010年7月1日起,由李某自行向物业公司支付3000元/月的租金;杨某在2010年12月与物业公司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时,负责将铺面承租权利变更至李某名下。随后,李某一直以杨某的名义向物业公司缴纳租金。

  2010年12月,物业公司与康某签订了租赁合同,将上述铺面转由康某承租经营,并约定租期1年,租金3300元/月,同时还约定康某在未征得物业公司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场地的用途或私自转租给第三方,经物业公司通知后未在三日内改正的,物业公司有权及时解除合同并收回铺面。合同签订后,该铺面继续由李某使用经营,并以康某名义继续向某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租金。直至2011年12月,物业公司得知康某将其承租铺面转给李某经营后,将铺面收回。其后,李某以违反合同约定未能使其与物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为由,将康某与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康某返还其收取的3万元转让费。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康某承认其曾与李某签订了转让协议,李某也确实使用经营了本案的讼争铺面,但是主张其从未收取过李某的转让费,甚至还一直向李某催款,且认为李某提交的转让费收据并无双方签字确认,也未载明转让费缴纳的缘由,记载的收款人也与其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康某因未经杨某的同意,擅自将铺面的权利转让与李某,事后杨某也不予追认,故李某与康某所签订的转让协议应为无效协议。同时,该协议中也未对转让费的退还进行过约定,李某向法院提交的收据中未注明系何处物业的转让费,李某也无证据证实收据中的收款人与康某存在任何关系,康某亦当庭否认收取过李某支付的转让费。因此,李某的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证实其已向康某支付过转让费3万元,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朱晓琳通讯员邓晓艳聂凯覃瑞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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