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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 法律后果“很严重”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4日 04: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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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英团(法律工作者)

  7月21日,有市民报料,郑州某停车场上,一辆轿车的挡风玻璃被电动车电瓶砸了个窟窿,车后面是21层高的居民楼。民警确认,电瓶是从楼上坠下的。还有人反映,出事的地方还有车被粪便砸到。高空抛物,让这里的居民和物业,无奈着,痛着。(详见昨日河南商报A13版)

  一份“高空抛物”的调查显示,在市民厌恶的陋习中,高空抛物名列第三,可见程度之严重。 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人们对付高空抛物的办法不少,有在小区内装摄像头的,有举办高空抛物实物、图片展览的,但效果难如人愿,以至成为顽症。顽症之所以“顽”,说到底还是人的素质问题。有些人只图自己方便,把楼下的绿地、道路当成了天然垃圾桶,一扔了之,不管对他人、对环境造成多大危害。而一旦出事,又不肯主动承担责任,造成“无头公案”。

  其实,高空抛物是一种危害公共卫生与公共安全的行政违法行为,国外通常对此类行为有严厉的处罚。在美国,高空抛物属于侵权法范畴,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新加坡,只要对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行为,都必须予以约束和管制,高空抛物不仅要坐牢、罚款,建屋局还可按原来的售房价格或建屋局规定的价格强行收购肇事家庭的住宅。

  在我国,“高空抛物”也是违法犯罪的行为。首先,根据主观恶意程度,高空抛物行为很可能构成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其次,《民法通则》第126条和《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就是说,同一栋楼的业主,得自己证明不是侵权人,否则都要为损失埋单。

  高空抛物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综合治理问题,可以尝试以下办法:一是加大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和处罚力度,重典之下,惩一儆百,震慑高楼抛物者;二是增强居民的道德观念,完善业主公约、物业制度等;三是政府安监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出面与居民签订“高空抛物安全责任书”,高空抛物属于社会顽疾,公众深恶痛绝,相信没有人不愿意签约;四是在房屋开发规划设计中,预设室外监控设施,使高空抛物行为证据得以固定,责任者逃脱不了法律责任,从而消除高空抛物这一“城市上空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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