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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不合格再次培训有优惠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4日 09: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海口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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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23日讯(记者光明 实习生姚红燕)省物价局今天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要求培训机构不得违反政府指导价规定开展恶性竞争。因退学或转学,各培训机构在扣除实际发生的学时费用后,剩余费用应全额退还给学员。

  省物价局通知要求,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计时收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各法定培训机构在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可适当下浮,幅度不超过10%。下浮收费的,需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包含报名、教材、表格、资料、计时IC卡、燃油、场地训练、道路训练、加班、结业证书等费用,各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名目再向学员收取其他费用。

  为确保培训质量,从源头控制交通事故的发生,各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培训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培训,不得缩短培训学时和减少教学环节。对考试不合格需要再次培训的学员适当优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时满后,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驾驶许可考试,科目一不合格者由原培训学校免费继续培训,科目二、科目三第一次不合格者由原培训学校免费培训,以后考试仍不合格者,由学员自愿购买培训学时,其中第二次不合格者按计时收费标准的80%收取培训费,第三次以后仍不合格者按计时收费标准的60%收取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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