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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困难居民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户全年原则不超3000元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4日 17: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福州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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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通过《福州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存在患有重病、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遭遇突发性自然灾害等情况的福州市城乡困难居民,可申请临时救助,一个家庭全年临时救助累计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

  重点救助低保边缘家庭

  符合下列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可以申请临时救助:具有本市户籍,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系统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具有本市户籍,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暂时面临较大困难的家庭;县(市、区)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重病、上学、受灾均可申请

  临时救助主要针对家庭成员患病、子女就学、遭遇突发性灾害、发生意外事故的家庭,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

  因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的家庭。

  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经教育部门救助后,家庭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家庭(不含自费在高额收费学校就学或出国留学的情况)。

  因遭遇突发性自然灾害,经灾害专项资金救助后,生活仍然存在困难的家庭。

  因发生意外事故,并经相关部门确认已无法查找赔付责任人或者赔付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金,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因遭遇其他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存在暂时困难的家庭。

  全年累计不超过3000元

  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同一事由原则上一年只能申请一次救助,单次救助金额最高限额2000元。一个家庭全年临时救助累计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具体救助档次和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

  大、重病患者已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或保险机构理赔的,其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得高于自付医疗费部分。

  遭遇突发性灾难家庭办理程序可简化

  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应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居(村)委会接到申请之日起,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签署意见盖章后连同申请材料一起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自接到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申请材料后,对于材料齐全且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审批结果在申请对象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3天,接受群众监督。

  对因突发性灾难导致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应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可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办理,事后补办相关手续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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