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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利好企业
新认定454户出口企业未退税款7月开始办理
本报讯(通讯员王翠莲 记者马建敏)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省国税局相关人士表示,在当前企业成本增加、利润减少、出口受阻情况下,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稳定外贸出口和减轻企业负担非常及时,新政策将惠及我省7104户企业。
省国税局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6月底,我省共认定管理出口企业13082户,其中有申报业务的7104户,这些企业将全部受惠于新政策的执行。而已认定未有申报业务的5978户出口企业,随着新退税利好政策的实施,势必会提高开展出口贸易的积极性,进而促进全省对外贸易的稳定发展。“取消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审核期满12个月后办理退税规定,我省新认定出口退税的454户企业,7月税务部门已开始为其办理退税,涉及退税额共计1.185亿元。”省国税局相关人士表示。
据了解,这次取消部分视同内销征税。据不完全统计,全省此项视同内销征税共计提销项税6656万元,这笔税款将在政策规定内退还给纳税人。
为简化手续,规范管理,新政策对部分管理规定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内容。省国税局表示,免税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出口的次月或最迟在次年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出口企业可以放弃免税、实行征税的规定,但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将不得变更。同时,新政策还理顺了出口退税企业注销程序,明确在出口货物退税认定管理中,出口企业如需要注销税务登记,应先申请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规范外贸企业申报退税资料,在现有申报资料基础上,增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省国税局还提醒,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需要提供核销单。税务机关将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据了解,今年上半年,我省已办理退税74.73亿元,同比增长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