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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相关变化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5日 08: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河北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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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申报期限延长。2004年退税机制改革后,规定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申报退税。新政策对退税申报期限作了放宽调整,规定当年出口的货物可在出口的次月至次年4月的各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

  二是取消小型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满一年退税的规定,减轻了这两类企业的资金压力。

  三是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范围扩大。新政策增加了生产企业收购视同自产货物免抵退税的范围,明确了生产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公平了出口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的经营范围。

  四是部分出口货物征税改免税。主要包括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和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等,此次将不予退税,并按内销征税的规定调整为免税。

  五是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原材料的出口退税规定,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加工费应包含原材料金额,统一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退税。

  六是明确航空供应公司销售给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调整现行凭出口合同和销售明细账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范围和生产企业的条件等,取消出口规模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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