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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缓解养老服务供需矛盾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6日 04: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经济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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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陈 郁

  民政部日前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的出台,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实现养老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缓解养老服务供需矛盾,加快推进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将采取政府补助、购买服务、协调指导、评估认证等方式,鼓励各类民间资本进入居家养老服务领域。”这位负责人表示。

  根据《意见》,国家将支持民间资本拓展居家养老服务内容,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康复护理等多方面服务;鼓励民间资本举办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之家等养老服务设施,支持社区养老服务网点连锁发展、扩大布点;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重点为向留守老年人及其他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配餐等服务。

  《意见》积极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展老年生活服务、医疗康复、饮食服装、营养保健、金融和房地产等养老产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开发老年保健、老年康复辅具、老年宜居社区等产品和服务市场;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各类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承接政府或社会委托,提供养老服务评估、咨询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

  《意见》还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对于政府举办的尤其是新建的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提倡通过公开招投标,以承包、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交由社会组织、企业或有能力的个人等民间资本运营或管理。”这位负责人表示。

  根据《意见》,民间资本举办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将被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将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符合条件的,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划拨。对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提供养老服务,根据其投资额、建设规模、床位数、入住率和覆盖社区数、入户服务老人数等因素,给予一定的建设补贴或运营补贴;对民间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民间资本举办的各类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按有关规定,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

  根据《意见》,将加大对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资金支持,其中包括争取建立养老服务长效投入机制和动态保障机制,不断增加对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财政支持;争取设立多种形式的专项投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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