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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7日 05: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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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7月26日上午9:30

  2、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工园一路5号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谢永金副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270,273,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50%。

  8、公司董事、监事、律师出席了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提案表决方式:现场逐项表决

  1、公司未来三年(2012年-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

  同意:270,273,2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70,273,2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同日公告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波、韩菁出具法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记录。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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