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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保监局提示银邮代理风险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7日 10: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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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为规范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行为,近期,辽宁保监局在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审核环节对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进行风险提示,从销售资质、财务核算、销售行为、应急处置四方面提出监管要求:

  一是银邮机构应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资格后,方可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应将许可证原件放置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以备查验,过期未换证视为资格失效。

  二是银邮机构应加强代理费用集中管理, 做到代理费用如实入账, 如实列支销售人员的业务激励费用,对不同保险公司的代收保费、代理费用进行独立核算,防范商业贿赂风险。

  三是银邮机构销售人员应向投保人提供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书,引导投保人填写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不得代抄录有关声明或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名,不得进行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

  四是银邮机构应在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积极处理,妥善应对,实行首问负责制度, 并及时向当地保监局、银监局报告,避免产生负面影响使事态扩大。此举得到了银邮机构高度重视,促进了银邮代理业务规范化发展。

  (钱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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