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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饮用水经营部在卖正规“鼎湖山泉”桶装水时,又用假冒“鼎湖山泉”混在正品中出售。近日,该水铺中的5名男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判处两年九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安、叶某平两人和被告人龚某来、魏某柳、魏某进三人分别经营位于天河区骏景花园内的“天某饮用水经营部”和位于天河直街的“鹏某饮用水经营部”,从事零售桶装水业务。在经营期间,五名被告人购买假冒的“鼎湖山泉”桶装水的合格证、收缩膜及已贴好防伪膜的瓶盖等商标标识,利用无牌水厂灌装的桶装水加工成假冒的“鼎湖山泉”桶装水,与正品“鼎湖山泉”桶装水一同销售。
至2011年5月,陈某安、叶某平共销售 “鼎湖山泉”注册商标的桶装水6114瓶,其中销售假冒的“鼎湖山泉”桶装水共计4814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7396元;龚某来等三人共销售假冒“鼎湖山泉”注册商标的桶装水18310桶,经营数额约人民币2471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