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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昨天发布公告,初步裁定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存在倾销。
公告称,调查期内,中国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2年7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国海关提供保证金。根据公告,美欧各公司的倾销幅度为9.3%至18.8%。
记者注意到,涉及此案的公司包括美国的伊士曼化工公司、陶氏化学公司、益科斯达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等;欧盟公司包括沙索德国有限责任公司、英力士化学拉瓦拉有限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