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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盗QQ号后诈骗涉案金额62万元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30日 03: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宁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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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朱晓琳通讯员王婷婷覃瑞晟)近日,兴宁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被告人利用木马病毒程序盗得被害人的QQ号及密码假冒被害人家属的身份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诈骗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10年3个月、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8年6个月。

  2011年7月3日,蒋某某、蒋某在广东省广州市的出租房内实施了盗号行为。先由蒋某利用木马病毒程序盗得被害人郑某儿子的QQ号及密码,再由蒋某某利用蒋某提供的QQ号,冒充被害人郑某的儿子的身份与被害人郑某通过QQ视频聊天,以兑换外币为由,诈骗被害人郑某人民币24万元。2011年7月23日12时许,蒋某在广东省江门市的出租房内使用同样的方法,利用木马病毒程序盗得被害人陈某儿子的QQ号及密码,由被告人蒋某某假冒被害人陈某儿子的身份与被害人陈某通过网络QQ视频聊天,同样以兑换外币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38万元。被害人陈某于2011年7月23日通过网上银行将人民币38万元汇入被告人蒋某某指定的农业银行卡。之后被告人蒋某某通过网上银行将诈骗所得的人民币38万元分散转入由“阿扒”“阿豆”(两人另案处理)持有的银行卡。2011年7月30日,被告人蒋某某、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庭上,被告人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轻,且认罪态度较好,也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蒋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在共同犯罪中只负责提供QQ号给被告人蒋某某,是从犯,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某、蒋某犯诈骗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蒋某某、蒋某积极参与作案,分工配合,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蒋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轻以及被告人蒋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蒋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他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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