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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州茅台申请的“国酒茅台”商标通过了商标局初步审查,进入公示期,三个月无异议的话即可生效。新京报记者采访发现,多家白酒企业对茅台申请国字头商标持反对态度。专家认为商标能否生效,仍不可预知。
国字头商标申请十余年
记者昨天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网站上,输入“国酒”二字查询,显示出有数十个商标申请,有“国酒”、“国酒茅台”、“国酒1号”、“国酒之父”等,但点击这些带国字头的商标显示,除了少数还未审查外,大多数都被商标局“驳回”或“该商标已无效”,只有“国酒茅台”在2012年6月的申请通过了初审,公告日期从今年7月20日开始,三个月无异议的话即可生效。
资料显示,早在2001年9月13日,贵州茅台就开始申请“国酒茅台”商标,之前9次申请均无果而终,此次为第10次申请,系首次通过初审。
在中国白酒行业,另外几大酒业集团对国字头商标也一直关注。有分析认为,这些竞争对手对于阻止茅台“国酒”的注册起到了不小作用。
据媒体报道,自从贵州茅台提出注册“国酒茅台”商标以来,多家知名白酒企业都已明确表示反对。
昨日,五粮液内部人士李先生表示,不了解“国酒茅台”初审成功的背景。他认为,茅台申请“国酒茅台”不符合一些法规。
对于此事,记者昨日致电茅台酒股份公司副总经理杜光义,其表示无法对此事做回应,一切以商标局的公示为准。至于在三个月的公告期内,会不会出现什么变化,他说不方便表态,静等最后的结果。
商标局尚未明确解释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曾在2010年7月发布了一份《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其中明确了对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该标准里专门规定,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文件还规定,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区别对待。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
此次“国酒茅台”商标申请为何没有被驳回,记者昨天联系国家商标局未果,尚未得到解释。
新京报记者 李媛 廖爱玲
■ 分析
“能否成功不可预知”
北京商标专家、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浩分析认为,商标局的《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主要驳回的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比如说“国酒”,这两个字显然缺乏显著性,但加上另一个消费者已经非常熟悉的“茅台”,组合成4个字,通过长期的使用,已为消费者广为熟知,相对来说不会让人产生误会。而且,我国《商标法》第11条里就规定“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例外”,茅台正好能适用这一条。
至于茅台是否能最终获得这一商标,王浩表示,一般来说,这种商标申请往往引起的商标争议很大,如果其他企业提出异议,尚不可预知。现在茅台是中国最高档次的酒,但不能保证将来其品质和市场地位是否发生变化,这种变化不可预测,如果引起其他同行业的异议反对,也是可能的。(廖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