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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昨日发布了《上交所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幅限制为1%,风险警示股票的跌幅限制为5%,此外退市整理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均为10%。
根据细则,上市公司股票自被实施风险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该措施被撤销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投资者买卖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应当采用限价委托方式。而实施风险警示措施的情况有:1、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因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3、因退市后重新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4、因其他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细则规定,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幅限制为1%,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5元人民币的,其涨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5美元的,其涨幅限制为0.001美元。风险警示股票的跌幅限制为5%。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30%的,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另外,同一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账户,当日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
对此,大同证券高级投资顾问刘云峰表示,上交所的细则有助于遏制股市上的各种恶炒行为,对于股市投资正确理念的形成是好事。对基本面不堪入目的垃圾股的爆炒将遭受沉重打击,有利于引导投资者将更多的目光投向优质股,优质股将迎来更多的关注。预计未来沪市中各种风险股的炒作价值将进一步下降,特别是ST股面临的风险将加大,会加速被淘汰。记者 陈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