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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刘英潮)记者上午从本市财政部门获悉,市财政局、市教委制定的《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管理办法(暂行)》将从8月1日起正式实施。学前教育资助金主要用于受助儿童在园补助,原则上每生每年资助1500元。资助对象所在幼儿园全年收取保育费(保教费)低于1500元的,按实际收费标准予以补助。区县根据财力状况,可以适当扩大资助范围和提高资助标准。此举将有助于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切实解决困难儿童入园问题。
据悉,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市财政局、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管理办法(暂行)》。本市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建立学前教育资助金制度。按照属地原则,学前教育资助金所需资金,由幼儿园所在区县财政负担。市财政对财力困难区县按一定比例给予专项转移支付补助。
该办法适用于我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即面向社会大众、收费合理、质量合格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公办性质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以及特殊教育机构开办的幼儿班等。学前教育资助金资助对象为普惠性幼儿园3至6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革命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是指持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救助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儿童。
在具体申请手续上,该办法规定: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由儿童家长向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效证明材料,并递交《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申请表》。幼儿园根据儿童家长申请材料,组织由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幼儿园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幼儿园填写《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受助儿童汇总表(幼儿园填报)》和《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统计表(幼儿园填报)》,报送所在区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区县教育局、财政局对幼儿园上报材料审核确认后,确定本区县学前教育资助金分配方案,并按学期向幼儿园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