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经济台 > 资讯 >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免缴消费税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31日 15: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深圳特区报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据新华社北京7月30日电 从财政部获悉,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的含义进行解释。

  两部门解释称,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热词:

  • 应税消费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委托加工
  • 委托方
  • 受托方
  • 计税价格
  • 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
  • 缴纳
  • 施行
  •